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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明確加強智能網聯汽車數據安全管理

發(fā)布日期:2021-09-16??來源:新華社??作者:張辛欣??瀏覽次數: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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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新華社北京8月12日電 記者12日從工信部獲悉,工信部已印發(fā)《關于加強智能網聯汽車生產企業(yè)及產品準入管理的意見》,要求加強汽車數據安全、網絡安全、軟件升級、功能安全和預期功能安全管理。其中明確提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營中收集和產生的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在境內存儲。工信部提出,強化

新華社北京8月12日電 記者12日從工信部獲悉,工信部已印發(fā)《關于加強智能網聯汽車生產企業(yè)及產品準入管理的意見》,要求加強汽車數據安全、網絡安全、軟件升級、功能安全和預期功能安全管理。其中明確提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營中收集和產生的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在境內存儲。

工信部提出,強化數據安全管理能力。企業(yè)應當建立健全汽車數據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數據資產管理臺賬,建設數據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營中收集和產生的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在境內存儲。需要向境外提供數據的,應當通過數據出境安全評估。

在加強網絡安全保障能力方面,明確企業(yè)應當建立汽車網絡安全管理制度,依法落實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和車聯網卡實名登記管理要求,明確網絡安全責任部門和負責人。具備保障汽車電子電氣系統(tǒng)、組件和功能免受網絡威脅的技術措施,具備汽車網絡安全風險監(jiān)測、網絡安全缺陷和漏洞等發(fā)現和處置技術條件,確保車輛及其功能處于被保護的狀態(tài)。

此外,工信部還明確加強組合駕駛輔助功能產品、自動駕駛功能產品安全管理,保障車輛安全運行。其中,自動駕駛功能產品應滿足功能安全、預期功能安全、網絡安全等過程保障要求。(記者張辛欣)

責任編輯:秦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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