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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百科 · 普法詞條 | 可撤銷合同

發(fā)布日期:2022-09-23??來源:民主與法制社??瀏覽次數(shù):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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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概述可撤銷合同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實,通過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使已經生效的合同歸于無效的合同??沙蜂N合同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是一種相對無效的合同??沙蜂N合同制度體現(xiàn)了法律對公平交易的要求,同時又體現(xiàn)了意思自治原則。一、可撤銷合同的概念可撤銷合同,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因意思表示不真實,法律允許撤銷權人通過行使撤銷權而使已經生效的合同

概述

可撤銷合同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實,通過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使已經生效的合同歸于無效的合同??沙蜂N合同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是一種相對無效的合同。可撤銷合同制度體現(xiàn)了法律對公平交易的要求,同時又體現(xiàn)了意思自治原則。

一、可撤銷合同的概念

可撤銷合同,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因意思表示不真實,法律允許撤銷權人通過行使撤銷權而使已經生效的合同歸于無效的合同。

民法典對可撤銷民事法律行為的撤銷權的存續(xù)期間在第152條作出了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fā)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p>

二、可撤銷合同的種類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依據(jù)民法典第147條的規(guī)定:“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币蛑卮笳`解而訂立的合同應當具備如下條件:第一,表意人對合同的內容等發(fā)生了重大誤解,一般的誤解并不都能使合同撤銷;第二,表意人因為誤解作出了意思表示;第三,誤解是由誤解方自己的過失造成的,而不是因為受他人的欺騙或不正當影響造成的;第四,誤解是誤解一方的非故意的行為。如果表意人在訂約時故意保留其真實的意思,或者明知自己已對合同發(fā)生誤解而仍然與對方訂立合同,則表明表意人希望追求其意思表示所產生的效果。誤解既可以是單方面的誤解,也可以是雙方的誤解。

(二)顯失公平的合同

顯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訂立合同時因情況緊迫或缺乏經驗而訂立的明顯對自己重大不利的合同。依據(jù)民法典第151條的規(guī)定,“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tài)、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據(jù)此,顯失公平應包括客觀和主觀兩個方面的構成要件:第一,顯失公平的客觀要件,是指當事人在給付與對待給付之間失衡或造成利益不平衡;第二,顯失公平的主觀要件,是指在訂立合同時,一方具有利用優(yōu)勢或利用對方輕率、無經驗而與對方訂立顯失公平合同的故意。

(三)因欺詐而訂立的合同

因欺詐而訂立的合同,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實施某種欺騙他人的行為,并使他人陷入錯誤認識而訂立的合同。對因欺詐而訂立的合同而言,欺詐方具有欺詐的故意,欺詐的一方明知自己告知對方的情況是虛假的且會使被欺詐人陷入錯誤認識,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fā)生??梢?,欺詐方實際上是惡意的。從民法典的規(guī)定來看,欺詐既包括相對人實施的欺詐行為,也包括第三人實施的欺詐行為。同時,被欺詐的一方因欺詐而陷入錯誤認識并因此作出了意思表示。也就是說,被欺詐人在因欺詐陷入了錯誤認識以后,基于錯誤的認識作出了意思表示并訂立了合同。

(四)因脅迫而訂立的合同

因脅迫訂立的合同是指以將來要發(fā)生的損害或以直接施加損害相威脅,使對方產生恐懼并因此而訂立的合同。由此可見,脅迫行為包括兩種情況:第一,以將要發(fā)生的損害相威脅,將要發(fā)生的損害,是指涉及生命、身體、財產、名譽、自由、健康、信用等方面的損害;第二,脅迫者以直接施加損害相威脅,即脅迫者通過實施某種不法行為,形成對對方當事人及其親友的人身損害或財產的損害,而迫使對方訂立合同。

三、合同被撤銷的后果

根據(jù)民法典第155條的規(guī)定:“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币虼?,合同被撤銷以后,將溯及既往,自合同成立之日起就是無效的。民法典第157條規(guī)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fā)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因此,一般認為,合同被撤銷后將產生返還財產和賠償損失等后果。

(一)返還財產

依照民法典第157條前段的規(guī)定,所謂返還財產,是指一方當事人在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以后,對其已交付給對方的財產享有返還請求權,而已經接受對方交付的財產的,則負有返還對方的義務。

(二)賠償損失

依據(jù)我國民法典第157條后段的規(guī)定,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以后,也將產生損害賠償?shù)呢熑?。在確定損害賠償?shù)姆秶鷷r,要考慮賠償義務人的過錯,過錯是合同被撤銷后賠償責任的重要構成要件。

(三)除民事責任外的法律后果

在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以后,當事人除應承擔民事責任以外,還可能因其具有違法行為而承擔行政甚至刑事責任,如追繳當事人的非法所得、收歸國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等。

四、合同被撤銷不影響爭議解決條款的效力

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一旦發(fā)生爭議以后,是采取訴訟還是仲裁的方式,如何選擇適用法律,如何選擇管轄的法院等。民法典第507條規(guī)定:“合同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边@就確立了合同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獨立性規(guī)則,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獨立于合同的其他條款而存在。當合同被撤銷后,合同的當事人依然可以依據(jù)合同中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解決其爭議。

五、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47條、第148條、第149條、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第155條、第157條、第500條、第507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2條。

來源:中國法律咨詢中心

責任編輯:馬毓晨 廖衛(wèi)華

總平臺審核編輯:翟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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